保险责任:
1、生存给付
(1)若被保险人生存,自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2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止,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于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自第2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起,本公司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身故保障:
(1)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或已支付的保险费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或已支付的保险费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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