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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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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虽然要求各家寿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公司提供的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和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签字,但是我国的精算责任人更多代表着一种财务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监管人的角色。
  二、不同红利分配方法下的监管模式

  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和保证寿险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不同的红利分配方法下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模式是不同的。

  美国寿险公司提供的分红保单大都以现金红利法进行盈余分配,分红保险的监管模式属于“市场导向”型的。因为在现金红利法下,虽然寿险公司有权决定当期的可分配盈余,也可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来调整红利,并将部分盈余留存至期末发放末期红利,但是鉴于高度的市场竞争以及客户投资理财的日趋专业化,寿险公司一般不会留存过多的盈余在分红基金内。再加上按照贡献法计算每张保单的红利,透明度较高,寿险公司可操控的余地较小。因此对现金红利法分配的分红保险的监管理念是:在市场比较透明和有效的前提下,保单红利水平是潜在客户选择寿险公司的重要依据。除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外,保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是寿险公司争取更多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因此不论是相互型寿险公司还是股份制寿险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将分红基金的盈余分配看成是一种市场行为,,对盈余分配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完全由公司董事会在考虑了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通过分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比较市场其他竞争主体的分红水平后做出的判断,监管机构并不过多地干预寿险公司的红利政策,只是提出了一些精算指导原则供寿险公司的精算师在职业准则范围内参考。

  英国寿险市场的分红保单全部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法,在这种分配方式下,不论是其每期增额红利的决定还是末期红利的决定都赋予了寿险公司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分红保单盈余分配的透明度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的考虑长期以来一直是保险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自由与公开化”成为英国分红保险监管的主导思想。为了提高分红保单盈余分配的透明度、改进盈余分配管理措施,从2001年2月开始,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开始对分红保单的经营管理以及分红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回顾,发布了167号咨询公告,要求寿险公司采用财务管理操作惯例与原则(PrinciplesandPracticesofFinancialManagement,PPFM)管理分红业务。

  P甲M针对分红基金的红利支付方式、投资策略、业务风险、分红基金的费用收取和分摊、可继承资产、新业务、以及股东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PPFM监管的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强调了分红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虽然FSA没有直接规定与限制寿险公司的具体盈余分配行为,但是寿险公司必须向FSA、保单持有人提供充分、完备的信息。二是PPFM没有直接提出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但要求寿险公司在一个较为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分红基金,尤其是要求寿险公司的指定精算师对红利平滑、费用的收取与分摊、投资资产的分配与收益的分摊等方面的操作方式与相关信息做出解释和说明,指定精算师必须把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因此财务管理操作惯例与原则的实施,使英国分红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更加透明和公开化,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得到更好地保障。

  三、我国分红保险监管模式的探讨

  美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法,倡导“市场主导型”的监管模式,英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增额红利法,倡导的是“自由和公开化”的监管模式。我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同时采用了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两种红利分配方法贯穿于同一张分红保单中,虽然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红利的选择权增加了,但是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更加复杂,对分红保险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的分红保险市场刚刚形成,无论是寿险公司对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的监管规定都不很成熟,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规范我国分红保险市场出发,有必要探讨符合我国分红保险发展的监管模式,那就是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基础上的市场导向型的监管模式,并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未来分红保险监管政策和措施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1.明确分红基金的盈余来源

  确认和分配分红保险产生的盈余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和监管的核心。目前寿险市场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三差收益”分红,也有“二差收益”分红和“一差收益”分红。有些寿险公司只将产生利源的部分拿来分配,而隐藏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这种红利分配的做法将误导投保人对红利的合理预期,忽视分红保单中蕴含的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分红保险的盈余来源与确定方法,无论是死差异、利差异、费差异还是退保益、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应当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获得的保单盈余部分,然后按相应的红利分配法进行分红。只有这样才能让投保人选择那些业务经营稳健、红利水平稳定的寿险公司,才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2.监管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

  我国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允许选择两种红利分配方式,即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同,所体现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也不同,在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目前各家寿险公司对两种红利分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很难让保单持有人产生理性的信服感,更不用说形成对未来红利水平的合理预期。因此为了保证寿险公司所采取的盈余分配方法和红利政策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同时切实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对不同分配方法在财务报告中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尤其对那些多年没有产生盈余的分红基金,要求公司的精算师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利率的波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收益水平等因素做出合理和谨慎的判断,并出具精算声明书。

  3.强调分红保险的透明和信息披露

  不论是采用现金红利法还是增额红利法,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保单持有人很难清晰地理解,也无法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保护的措施。因此强调分红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是我国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监管机构除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分红何险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和费用分摊方法、本年度的盈余和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增额后的保险金额、红利计算的基础和计算方法等外,为了提高红利分配的透明度,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英国的“财务管理操作惯例和原则”,要求各家寿险公司提供充分和完备的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解释和说明年度红利和末期红利的决定方法、增额的红利利率、分红基金资产和分红业务负债之间的匹配程度、分红基金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寿险公司决定分红基金能够承保的新业务量的方法和相关的操作以及红利在不同年代、不同类型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情况等,以便保险监管机构、保单持有人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做出适当的判断。

  4.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

  在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保证红利分配的公平、客观是指定精算师的重要职责之一。指定精算师需要在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后对分红基金盈余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提出相关建议,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提供的意见后作出盈余分配决策。指定精算师负责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做出解释,代表监管机构来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公司内部扮演监督人和咨询人的角色。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虽然要求各家寿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公司提供的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和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签字,但是我国的精算责任人更多代表着一种财务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监管人的角色。因此为了更加公正地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险监管机构应该与精算协会通力合作,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指定精算师报告体系,利用指定精算师的法律职能对分红基金进行正规、有效的监管。

  5.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

  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水平及分配方式的预期,它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以及保单红利演示基础上的。寿险公司在进行分红业务管理和盈余分配时必须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它是衡量分红保单经营管理,尤其是盈余分配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准,也是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已成为监管机构和精算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由于分红保险开办的时间很短,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并没有引起真正的重视,不合实情的红利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客户产生合理预期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就这个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委托精算协会在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精算实务准则,提出与分红保险有关的精算指导原则作为分红基金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利用指定精算师的职责,在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保单持有人形成正确、合理的保单预期,为分红市场的成熟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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