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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停险种或涉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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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周建和提出的要终止合同必须书面通知的情况,邓晓蔚说:“我们发布任何一个险种,都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来执行,通知的方式很多,虽然没有书面通知,但用电话通知了。”当记者要求看一下保监会对于停售该附加险的文件时,邓晓蔚说,他们没有,只有保监会才有,他们只负责执行。
  回应称按照保监会要求执行

  12日上午,记者来到吉安人寿咨询此事。

  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邓晓蔚解释说,周建和于2001年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这两份保险,前者是主险,属于终身保险,但后者是附加险,属于一年一签,这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说明。对于附加险,合同中明确写着“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2009年10月,保监会同意该附加险种停售,所以周建和在2009年10月以后就不能购买该附加险种了。

  对此,周建和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说保险合同的第七条写着:“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如本公司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他认为,这条的意思是投保人未做不续保的申请,保险公司应该以续保处理;如果保险公司要终止合同,则要在合同期满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但他表示至今为止,仍没有收到该方面的书面通知。另外,他还认为协议中所提到的“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像周建和这样情况的人还有很多,他们对国寿部分产品停售后不能续保的一事也存有疑义。他们认为停售是指产品停售后,新客户是不能投保了,但是对于之前就购买了的客户还是能够按照以前的方式继续投保。

  那么国寿此次停售的附加险为何遭遇了续保难呢?对此,邓晓蔚解释说,长期型的寿险产品采用的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而短期的附加险大多是一年型的,因此保险公司跟客户的保险合同应该是一年一签的。这种短期附加险一旦停售后,投保人如果想继续享有保障就必须购买相类似的附加险产品来代替。

  对于周建和提出的要终止合同必须书面通知的情况,邓晓蔚说:“我们发布任何一个险种,都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来执行,通知的方式很多,虽然没有书面通知,但用电话通知了。”当记者要求看一下保监会对于停售该附加险的文件时,邓晓蔚说,他们没有,只有保监会才有,他们只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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