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保险的起源
团体保险在形式上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奴隶买卖盛行,为确保美国国内运输的黑奴以及中国到巴拿马运送的苦力的安全,出现了专门承保黑奴和苦力的团体保险单。但是,由于当时黑奴和苦力在法律上仅仅是一种财产,因此,这些保险单并不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也就不属于团体保险的范畴。
19世纪后期,曾出现了几张具有现代团体保险特征的意外伤害保单,但保险费完全由员工负担,因此,并非是实际意义上的团体保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1890年旅行者保险公司提供消防员的保障是美国的第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合同。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905年由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联合烟草公司签订的一份团体人寿保险单。公平人寿保险社签发一份主保单给联合烟草公司,而每一被保险人获得一张保险凭证,这已经具有了现代意义的团体保险的特征。但是,由于此份保险单是由被保险人个人提出投保申请而不是由雇主自愿投保,同时被保险人必须进行体检,因此这份保险单确切的说仍然是个人保险的简单集合形式,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1907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海勒?锡格教授明确提出了团体保险的思想:雇主应当对自己雇佣的雇员因为意外事故、疾病、年老所致的伤残、工作能力丧失、死亡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最好的方式就是由雇主支付保险费为雇员购买保险。
1911年6月,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班达梭皮革公司签订世界上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从而标志着团体人寿保险的产生。
团体保险的概念
团体保险是指以合格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予以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中包含以下三层要求:
以一张保险合同承保多个被保险人;
以合格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的合格保险计划成员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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