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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员工代签,保险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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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所持合同并非原始合同,而且张某所投保险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导致原合同失效,且在合同失效两年后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不应退还保费,更不应支付相应利息。即便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也只能按相关约定,在扣除40%手续费后,将剩余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对保险单上签名系业务员代签这一情况,保险公司未在庭审中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张某提出的“签名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问题未进行反驳,也未提交能够证明签名不是业务员代签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对张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因未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保险合同为非原始合同的相应证据,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张某未持有原始合同”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张某起诉已超诉讼时效”问题,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是否有效,所以张某的诉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和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张某35000元保费,同时支付保费产生的5年利息。

  法官说法员工代签,保险合同失效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某作为保险合同主体之一,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享受相应权利。

  但合同法相关条文还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投保单中没有投保人的亲笔签名,或未经投保人授权而由他人代签的,造成的后果只能是保险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然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保险合同纠纷案,尤其是人身保险纠纷案近年来不断增多。法官在对2007年以来审理的数十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分析后,发现保险公司的胜诉率很低。究其原因,除合同规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情况之外,保险合同条款较多且内容复杂,一些专有名词不易理解及保险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等,是造成保险公司败诉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的从业门槛较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加上保险公司以保单业绩为标准的考核体系,使一些代理人为追求高额提成,在利益驱使下丧失职业道德,故意夸大险种优点,使投保人对险种产生错误认识,并在其诱导下签订合同,最终导致保险纠纷频发和保险公司全额埋单现象的发生。另外,投保人通过熟人关系介绍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保单时,大多存在着业务员代替投保人填写合同、代为签名现象,也暴露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松散等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制订者,在掌握主动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被动义务。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若想避免此类纠纷发生,除保险公司需完善自身机制之外,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对保险合同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来源:洛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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