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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险(分红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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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存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3000元。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1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20到50周岁;连带被保险人,0到15周岁

  保障期限: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

  保障疾病:

  生存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3000元。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1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给付: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红利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

  1.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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