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缴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身故时保单年度数/缴费期间。
(3)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身故时保单年度数/缴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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