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刘女士反映其父亲在5年前购买了中国人寿5万元的分红保险,保险员却在第三年的时候以避利息税为由,从5万元内扣出2万参加另外的险种。刘女士说,家人知道后非常生气,中国人寿在销售环节上有欺骗行为。
刘女士告诉记者:“5年前我父亲到银行存款,被中国人寿保险的销售员拦住,在销售员的游说下,我父亲以我母亲的名义办了分红保险,当时我母亲并不知此事,也没签过字。这件事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也不追究,但是第三年的时候保险员在没向我父亲讲明的情况下,又让我父亲签了另一份合同,并从5万元内抽出2万元投入新的险种。”
“这件事我们家人并不知情,直到2012年6月17日保险到期,我们准备取出本金和利息时,才得知了此事,我母亲非常生气。现在保险公司还在要求我们交钱,说第二份合同要交6万,到2016年才能取。”刘女士说。
刘女士家遇到的问题是否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呢?记者咨询了天津市保监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张先生解释说:“双方保险的制定可能没有太大的问题,这件事最大的问题是在销售环节上,要看保险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符合《保险法》和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2007年的法律规定,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只需要投保人签字就可以,但是2010年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不仅需要投保人签字,还需要投保人本人抄录一些风险提示语句,任何人不能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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