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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大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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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内地客户去购买香港保险的人越来越多,据统计:2011年度香港的新增保费有近65亿是内地客户购买,业界人士分析认为,内地居民到香港买保险,主要是看好香港保险公司稳定的回报率以及完善的法规。同时,香港保险公司的险种多,服务也比较好,这就是内地消费者选择香港保险公司的原因。记者近日通过多途径采访了解、统计整理,将内地买保险与赴港买保险两者之间做了梳理对比,以飨读者。

  国内与香港保险公司较为常见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对比表内地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平安人寿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香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英国x诚责任免除条款:

  假如爱保人于保单生效日或任何复效日期(以较迟者为准)起计一年内自杀,不论当时神智正常或失常,身故赔偿将只限于退还阁下已缴交的保费(不附利息),并扣除就本保单曾支付的任何赔偿。

  注:香港法例注明以下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已经触犯法律,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1、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2、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

  “不可争议”方面

  在“不可争议”条款方面,香港方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生效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作废”。简单来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比如李先生在签下保单之后两年,突然发现自己患有某种受保疾病不幸过世,他的家人想要申请理赔,如果在内地,保险公司有可能以“受保人当时隐瞒疾病状况”而拒绝理赔,但在香港,一旦过了两年的可争议期,“不可争议条款”就能驳回了保险公司这种理由,从而保障投保人权益。

  保障方面

  据了解,以儿童寿险、重疾险为例,国内保额最高只能买10万元(40岁以下重疾保额超过30万或寿险保额超过50万均需体检),重疾种数大概有30种左右,如果不幸发生了重疾,10万元很多情况下,用来治病都不够。对此,王先生认为,保险的意义在于将我们存在的风险转移,买一份不能帮我们解决问题保险有什么用?在香港没有这方面的限制。重疾种类上,国内一般在30种左右;香港一般在50种以上,针对儿童还额外包含6种少儿高发疾病。在香港18岁以下保额25万美元免体检,40岁以下,保额45万美元以下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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