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了解到,“保额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除“三差”(死差、利差和费差)外,保险公司和客户共享经营成果的限度比较大;而从红利分配规则上看,除“可分配盈余”参与红利分配之外,保险公司也还将“未分配盈余”在合同终止时进行分配,真正实现全部盈余参与分配。
由此不难看出,是否有分红和有多少分红的关键,就是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是否良好。不过新华人寿总精算师杨智呈认为,从客户来说,不要看绝对的数,而要看不同情况下能超越通货膨胀多少。
另外,本报记者也提醒,由于分红产品的每年分红水平并不固定,保险公司往往也不会给予许诺,如果投资者发现营销员在做产品介绍时,许诺了回报率,毫无疑问是存在故意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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