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身故的,我们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