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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