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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与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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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你觉得呢?

  产品特色

  险种特色:

  该产品是一种适合于银行、邮政等机构代理的分红型人寿保险,为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满期时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

  承保年龄:

  出生满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

  保险利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3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的交费时期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二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详细条款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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