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乐享安康主险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乐享安康主险保险费应付期数。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乐享安康主险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乐享安康主险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乐享安康主险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附加乐享安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自“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2、重症监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以上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互不冲减。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
李先生,某企业主管,事业有成,家庭责任感较强,为出生满30天的儿子李乐乐投保2份“乐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与“附加乐享安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年交保费3188元,附加险保险金额200000元,5年交清,保至25周岁,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李乐乐的保障利益如下:
1、住院补贴保险金:保险有效期内,可获得住院补贴保险金100元/天,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给付。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2、重症监护保险金:保险有效期内,若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可获得重症监护保险金100元/天,根据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计算给付。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以上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互不冲减。如果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
3、满期给付金:在乐乐生存至2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时,将获得15940元满期给付金。
4、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公司按主附险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注:1、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2、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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