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额分红: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累积生息账户:返还金进入累积生息账户,以“月复利”累积生息,提高增值速度;客户每年可以领取一次(账户余额不低于100元)
保单贷款:使相对固化的保险理财产品增强灵活性
附加险:可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
案例演示案例一:
王女士有一个聪明的儿子,今年13岁。为了给他储备好一笔未来成家立业的资金,王女士为他投保了“红双喜盈宝顺”产品。她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费50000元,保障10年,基本保险金额255050元,保险利益如下:
1、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结束后,每年领取3000元,可作为补充教育金,5年合计15000元。若不领取,则储备在累积生息账户中,月月复利,累积生息。
2、满期保险金
在孩子23周岁时一次性领取255050元+分红,可作为创业金或婚嫁金。
3、身故或全残保障
因疾病:最高267802.5元+分红;一般意外保障:最高510100元+分红;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最高765150元+分红。
案例二:
张女士今年40岁,是位私营企业主。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她为自己投保了“红双喜盈宝顺”产品。她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费50000元,保障期10年,基本保险金额253650元。她可享受的保险利益如下:
1、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结束后,每年领取3000元,可作为旅游金或家庭聚会金,5年合计15000元。若不领取,则储备在累积生息账户中,月月复利,累积生息。
2、满期保险金
在张女士50岁时一次性领取253650元+分红,可作为养老金,随心支配。
3、身故或全残保障
因疾病:最高266332.5元+分红;一般意外保障:最高507300元+分红;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最高760950元+分红。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从事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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