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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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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70周岁(含)。投保年龄0-60周岁(含)交费期满不能超过65周岁;投保年龄61周岁(含)以上,交费年期只能选择一次性交,你觉得呢?
  此处只是简单说明,详细的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三、投保规则

  1、本保险计划由《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主险和附加险不可拆分销售。

  2、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70周岁(含)。投保年龄0-60周岁(含)交费期满不能超过65周岁;投保年龄61周岁(含)以上,交费年期只能选择一次性交。

  3、本保险计划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交费期间必须保持一致,为一次性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4、本保险计划按份销售,每份600元,最低投保2份。

  5、本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为1至6类,5、6类职业投保无职业加费,拒保职业不受理;

  四、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重疾,我们将给付重疾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重疾,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重疾,我们将给付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4、一次性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如不领取,则保障至终身。

  5.保单分红

  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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