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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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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当日的24时,我们按该届满之日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你觉得呢?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分红保险(B款)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共同构成。

  1.2投保条件

  一、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周岁至64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于年龄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须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允许。

  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投保时年满18周岁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1.3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只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4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您、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解除本合同后,不退还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且我们不承担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给付责任的,我们按本保险条款3.8条处理,于解除本合同之日计算应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10年,最长为4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您可选择其中任意整数年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9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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