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小于18周岁(不含18周岁)或大于50周岁(不含50周岁),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缴费期满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缴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5%给付缴费期满生存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公司当时有效适用的年金保险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本公司将按其选择的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其支付年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二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