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1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三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1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已经领取的年金;
(2)保险金额的二十四倍减去已经领取的年金;
(3)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3.3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全残,我们继续按2.3.1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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