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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红双喜盈宝顺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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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费期结束后,每年领取3000元,可作为旅游金或家庭聚会金,5年合计15000元。若不领取,则储备在累积生息账户中,月月复利,累积生息,你觉得呢?
  案例二:

  张女士今年40岁,是位私营企业主。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她为自己投保了“红双喜盈宝顺”产品。她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费50000元,保障期10年,基本保险金额253650元。她可享受的保险利益如下:

  1、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结束后,每年领取3000元,可作为旅游金或家庭聚会金,5年合计15000元。若不领取,则储备在累积生息账户中,月月复利,累积生息。

  2、满期保险金

  在张女士50岁时一次性领取253650元+分红,可作为养老金,随心支配。

  3、身故或全残保障

  因疾病:最高266332.5元+分红;一般意外保障:最高507300元+分红;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最高760950元+分红。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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