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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2013版利益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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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你觉得呢?
  第七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三、附加合同终止。

  若根据附加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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