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成长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成长保险金:
成长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的周岁年龄×1%。
二、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保险金。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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