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是万能寿险的核心,保单账户价值会随着保险费的支付、每月结算利息、持续交费奖励的发放而增加,也会随着部分领取、保单管理费以及风险保险费的收取而减少。
【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最高为6000元。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多份本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期交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6000元。
温馨提示:期交保险费按年支付,请您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及时支付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在投保时或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下一个结算日后支付追加保险费。
持续交费奖励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年度起且在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若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我们将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发放持续交费奖励。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对应保单年度的持续交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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