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三条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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