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
伙伴福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
福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将本合同被保险人作为年金险被保险人,将本合同满期
保险金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本合同满期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投保人选择的转换
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人需在本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