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2倍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3倍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5倍基本保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5倍基本保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六、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现金;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费,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若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
方式。本公司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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