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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红福多两全保险(分红型)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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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觉得呢?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且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洋·红福多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112%。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200%。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300%。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300%。

  前述“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均指截止到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身故,计算相应保险金的金额时,欠交的保险费一并计入已支付的保险费,但我们在给付相应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太平洋·红福多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示例:

  李女士,今年25岁,刚刚结婚,平时开销无计划,积蓄不多,了解了一些理财规划常识后,选择投保了太平洋寿险的“红福多”,投保了10份,10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则李女士享有利益如下:

  1、从27岁开始,每两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4,015.20元,直至69岁,用于家庭建设支出、孩子教育、创业储备、养老补充等等(如果不领取可以复利累积生息)。

  2、到70岁保单满期时,可再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66,920元,外加45年的累积红利,为高质量的晚年生活作准备。

  3、25—70岁期间内,还享有身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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