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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你觉得呢?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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