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见10.1)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以上“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2);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5)的机动车(见10.6);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7)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8)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9)、跳伞、攀岩(见10.10)、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10.11)、摔跤、武术比赛(见10.12)、特技表演(见10.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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