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