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现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十八周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四倍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予投保人。
满期金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二十二周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A.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B.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其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并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增值红利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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