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若发生减保,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第32种),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但因上述情形之一公司免责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