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红利事项: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交清增额保险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保单借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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