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4岁期间身故,则其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岁,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被保险人身故时满1岁但未满2岁,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0%;
被保险人身故时满2岁但未满3岁,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60%;
被保险人身故时满3岁但未满4岁,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80%。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2、生存现金给付: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的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投保人将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2%的生存现金;于合同的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还可额外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2%的生存现金。
保险单周年第10年,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12%的生存现金;
保险单周年第15年,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12%的生存现金;
保险单周年第20年,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24%的生存现金;
保险单周年第25年,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12%的生存现金;
以后每5个保险单周年,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12%的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时的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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