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金先生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金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红利分配如下:
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注:1、责任因等待期设置有所差异;2、具体以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3、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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