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21周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
22周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
30周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2.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提前期满日)提前满期,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注:投保人需在提前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时,将从给付的上述"1"至"4"款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2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3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4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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