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至满期,组合计划终止,给付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即10.92312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特定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即6万元,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组合计划继续有效。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即40万。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即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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