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仅指以标准体4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的105%;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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