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3.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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