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附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附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42种大病):如李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有180天观察期),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附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附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10种轻症):如李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X(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轻症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备注:具体条款释义详见公司条款。(来自: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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