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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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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

  1、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但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2、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自:太平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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