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同时,还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1.5倍与身故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8.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各项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8,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相应调整成交清增额后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清增额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交清增额不影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生存保险金相应调整成交清增额后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清增额前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交清增
额不影响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的130%。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
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的1.5倍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的差额。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的8.5倍。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来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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