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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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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你觉得呢?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1)};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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