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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动车事故 揭铁道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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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入善后理赔阶段,经各方商议后达成最后赔偿方案。尽管调整后赔偿救助标准高达每人91.5万元,却还是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揭露出铁道部在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铁道部强制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其保费的账目不明晰,归根究底是其保险业务“自保”模式的存在。

  “7·23”甬温线铁路交通事故已进入善后理赔阶段。7月26日,首个50万元的赔偿方案达成,这也基本划定了此次事故的赔偿标准。7月29日下午,赔偿救助标准上调为91.5万元。然而火车乘客的保险赔偿机制却依然受到质疑:每年从票款中提取的数十亿元保费之间悬殊的比例,使得赔付金额的合理性最先受到质疑;而赔付方案的细节依据不明,铁道部征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是否合法?这些质疑最终都指向了铁道部的“内部自保”模式。

  

       票价已含2%保险费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铁路旅客的保险费包含在票价之内,按基本票价的2%收费。虽然众多市民都表示从未听说过这一规定,但事实上,每位购票乘车的旅客都已经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这一规定从1951年开始执行,最初的赔偿金额为1500元,1992年《条例》修改后将赔偿金额定为2万元并沿用至今。除此之外,2007年9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开始实行,其中规定了“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以此计算,此次高铁事故中的身故旅客至少可以获得17万元左右的赔偿。此外,《条例》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7月26日曝光的第一份赔偿方案显示:根据铁道部相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另外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据公开信息,第一批有5位事故人接受了这份赔偿方案。


  强制保险涉嫌违法

  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中国的火车票强制保险最早规定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人民币,当时确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承保人。该条例几经修改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在1959年转由铁道部接办,1992年6月5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该通知从1992年8月开始实施,理赔限额调整为2万元。随着1995年《保险法》生效后,铁道部的列车以及旅客的火车票保险均采用由铁道部内部自保的模式,铁路部自行征收保费,铁路保险”自收自支“。

  对于铁道部收取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是否合法,存在着巨大争议。

  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铁路部门如果未经审批自行运营强制保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所确定的强制保险法定、商业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险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收取意外伤害强制险的《铁路强制险条例》属于行政规章而非行政法规。公共交通运输的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轮船曾都有类似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但是早在1987年和1989年被相继废除,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

  火车票强制保险备受质疑违反保险法,根据《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来最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添加了”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一项,火车票保险被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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