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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引发“户主之争”全职太太买保险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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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起实施,那些关于婚事、房产的问题瞬间激起千层浪。婚姻需要退路吗?要为离婚做准备吗?多少人因此而纠结……

  “夫妻更名”费用80元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客观地讲,因为现实中存在离婚时一方恶意处置房产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所以房产证上列两个人的名字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利益也都有保障。”杨律师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夫妻财产约定经过公证不可撤销,那么不加名字只做公证行不行?

  杨律师认为,如果是夫妻婚后全款买的房子,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写在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共有的性质。如果非要加名字,办理夫妻更名或加名,不受任何限制且成本很低,如果双方都同意,最好尽早办理,无需公证。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或是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已经还清贷款,办理夫妻更名或加名,也是不受任何限制且成本很低的,如果双方都能接受加名的事实,最好尽早办理;如果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为对双方都更有保障,可以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待机会成熟时再办理过户手续。

  现实中,大多数房子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按揭购买的,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此种情况不经银行同意,房地产登记部门是不会办理夫妻更名或加名手续的,此种情况下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双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明确房产双方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待条件成熟时办理过户手续,并在公证处公证即可。

  针对婚前房产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是否收税,财政部、国税总局8月31日发布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杨律师介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存续期间做“夫妻更名”,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析产分割,税务部门都免征契税,仅收取工本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共计80元。

  弱势一方应保存好票证

  杨律师提示,如果婚姻不保,弱势一方应当保存好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账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票证,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如果对方有婚外情,并有转移婚内财产的倾向,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尽管新司法解释最终删除了所谓的“小三条款”,但并不因此剥夺向“小三”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而且,确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依照新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以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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