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等。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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