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条款修订的建议
造成本案理赔中产生争议的根源,笔者以为,第二种观点在保险理论的分析上欠妥是一个原因;但是条款有待进一步严密也是一个因素,笔者在此想从条款修订的角度,谈谈这个问题。
在定义承保危险的时候,注意与不保危险的结合,将不保危险引起承保危险排除在外。根据保单中的定义,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从滑坡的定义看,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突然整体向下滑动是在重力作用下产生的,地震引起的岩体、土体向下滑动应当似乎不属于滑坡;泥石流是山地泥沙、石块随突然爆发而随暴雨流出。但不可否认的是,地震肯定能引起岩体、土体突然整体向下滑动;也可以引起山地泥沙、石块突然爆发形成洪流。如果保单所指的滑坡、泥石流不包括因为地震原因引起的,在定义中给予排除,如将滑坡定义为: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地震引起的除外;将泥石流定义为: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但地震引起的除外。这样一来,条款岂不是更好理解,而不易产生争议。同样的道理,在定义火灾、水灾时,将地震引起的火灾、水灾除外。
在保单中,“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是作为除外责任规定的。但并未明确地震的概念,此处的地震,是仅指地震本身,还是包括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不得而知。如果能够给予明确,就更具有可操作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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