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公司治理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2010年,以下两项公司治理监管举措值得关注。
其一,股权管理。2010年5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同年6月12日起施行。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甚至被比喻为公司的DNA,颇为形象。《股权管理办法》的出台并不容易,其间经历了“三四五”——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年时间、五个阶段。此次《股权管理办法》有几处重要突破:一是对于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延续20%持股比例的同时,经保监会批准可以放宽限制,其主要考虑是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不必过于拘泥形式;二是清晰界定“主要股东”,条件为持股15%以上或直接间接控制公司,以及具有持续出资能力、较强资金实力和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等要求,这主要欲从源头上保证保险公司的品质;三是规范保险市场同业竞争,规定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四是强化股东责任,包括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东行为和告知义务等。《股权管理办法》对于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维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内控准则。2010年8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内控基本准则》),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内控是一项基础工作,近年来在国际上得到高度关注,如果内控不健全,那么公司治理只能是“空中楼阁”了。《内控基本准则》在保险业内控监管制度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它是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它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纲,在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中起到统驭的作用。《内控基本准则》提出了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的三层次内控活动框架,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附声明“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监管机构希望藉此强化内控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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