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中叶,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资本市场收益率迅速升高,传统的固定预定利率寿险产品竞争力因此急剧下降。为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寿险公司开始大力推出更加强调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以满足客户分享资本市场发展成果的需要,并转移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产品由此相继推出。最近20多年以来,新型寿险产品已成为各国寿险业同其他金融业竞争的有力工具,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发展迅速。以美国年金市场为例,2008年,变额年金保费收入1548亿美元,占比58.61%,超过了固定年金的市场份额。
在我国寿险市场中,1999年,推出第一款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之后,2000年,第一份万能险与分红险产品也先后出现。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的新型寿险产品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市场份额:自2002年以来,分红险份额稳定在50%左右,如北京保监局发布的《2010年北京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报告》反映,北京市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754.2亿元,其中,分红险保费收入501.6亿元,占到寿险业务的74.1%。此外,投连险波动较大,万能险稳步发展,目前均在寿险市场中占重要地位(两者市场份额在20-25%间波动)。
这些寿险业新型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合同给予了保单持有人各种选择权以及各类投资性保证。选择权与投资性保证适应了消费者的需要,但也带来了一定风险,主要体现在其定价与风险管理技术并未及时发展更新:传统的寿险产品定价方法以利率和被保险人行为的静态假设为基础,注重对死亡率风险的估测,对于合同中的金融风险考虑不足。在利率稳定时,这些内嵌的选择权与保证(内嵌期权)的价值微小;然而,当金融市场波动增大,利率或资本市场收益率向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向变动时,寿险合同内嵌期权的价值就将相当可观,对保险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威胁。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自英国的公平人寿(BritishEquitableLife):20世纪80年代,该公司签发了大量内嵌年金转换权的保险合同,在当时市场利率10%的环境下,该合同年金转换权按6.5%进行定价,但90年代后,市场利率持续降到6.5%之下的水平,年金转换权的价值增大幅度超出了公司承受能力,经营超过200年的寿险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被迫于2000年停办了新业务。随后,接踵而来的一系列寿险业破产清算事件,更引得寿险合同内嵌期权的合理评估成为业内的重要议题。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也随之进行着调整。2000年以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等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都已明确地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转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中,保险负债公允价值的理论是研究的难点与重点。中国保监会亦作出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处理,而新型寿险合同中的投资部分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确认与计量。
此外,最近的一些监管体制,如欧洲偿付能力指令II(SolvencyII)、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wissSolvencyTest,SST)等,均已开始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明确计算负债的市场价值;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国际精算师协会(IAA)等机构在其各自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所制定的相关指导原则之中,亦高度一致地强调了对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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