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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重大投资损失的保险规定愈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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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通胀预期日益强烈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也已学会了用理财的手段来"避风险""抗通胀",以实现财富的增值保值。随着理财意识的增强,除了银行理财产品,近年来保险理财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而近期地震、海啸的频繁发生也促使保险市场呈现繁荣景象。同时国家也连续两年出台办法,对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做出相关规定。

  2011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对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等进行定性和定量标准。该文件指出,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损失超过最低资本5%应上报临时报告。

  保监会指出,在判断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应当考虑以下三因素:重大不利影响既包括已经产生的现实不利影响,也包括其持续发展可能会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重大不利事项既包括公司内部事项,也包括公司外部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事项;保险公司在不利事项发生时,应当对其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合理估计,以及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根据上述原则仍难以对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作出判断,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才可以参考以下具体数量标准。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事项: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而投资损失金额是指投资资产公允价值与获取成本之间的差额。

  而重大赔付是指,再保前赔付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赔付事项: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

  而大规模退保是指,一个月内退保金额超过近12个月保费收入总额5%的退保事项;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是指,冻结资产账面价值超过本季度初资产总额5%的事项。

  保监会强调,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定义的保险集团,应当在发现偿付能力不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不利事项发生且能够合理估计其为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报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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